律师随笔|劳动合同谁来签?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次数:550
根据《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在没有其他法律例外规定的情形下,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当然在某些特殊行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之后,也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用人单位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八种形式:第一类: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第二类:依照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述单位采用合同制或聘用制用工时,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例如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情况。那么,在该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我们认为,只要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彼此都要认真了解对方是否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招工、用工资质;用人单位要注意审查劳动者是否符合招用的条件,是否达到了法定劳动年龄等。只有这样,双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合同得以真正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