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婚内借款需不需要还?
发布时间:2022.07.28点击次数: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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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鲁迅文学奖获得者滕肖澜的同名小说改编的现实都市情感剧《心居》正在热播。在剧中,男方施源在婚姻中一直因为和女方清俞存在差距而感到自卑。在得知女方给男方母亲交了50万手术费后,男方提出一定要还钱给女方。剧情播出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认为于情于理男方都应该还,也有人认为都是夫妻了,不应该在钱的问题上分得如此清楚。 ▲图片来源:微博 而施源父母认为,不仅手术费50万不需要还,连施源公司上的债务都可以由女方清俞来还。 ▲图片来源:微博 那么问题来了! Q1 这种婚内借款到底要不要还? A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因此首先需要区分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则该笔借款属于普通的借贷,应偿还。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区分该笔财产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是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如果是,则可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出借一方可要求借款一方偿还。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不是用于个人,而是用于双方共同事务的,如电视剧中对父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则不需要偿还。 Q2 如果是一方有外债,对方需要还吗? A2: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另一种情况是婚后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一方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经另一方追认了,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否则无需偿还。 鹰卓律师提示
对于法定义务,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不应也无法拒绝履行。但对于法定之外的要求或主张,我们不反对甚至钦佩”患难见真情“的担当,但也提示被要求承担法定义务之外责任的当事方,可以不受各种形式的”道德绑架“,拿起法律的盾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