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维权”或“敲诈” ---消费者“天价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21.06.18点击次数:732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过消费者向商家“高价索赔”的案件,在此仅以了解的事实情况对该种行为做简单的法律分析:
一、消费者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助解决;
3.向政府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或申诉,要求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责令经营者赔偿损失;
4.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经营者赔偿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消费者行使权利的界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禁止滥用权利。
经营者和消费者为社会生活中最为平常的民事活动主体,他们的行为当然应该遵守《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虽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消费者超出法定界限行使权利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触犯刑法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行使权利”并不是我国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
三、消费者“高价索赔”行为的定性
笔者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例:消费者趁经营者进行促销活动之际在经营者的店中分别购买了十几类商品,然后以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20万元,如果经营者不同意,就向新闻媒体曝光并向物价部门投诉经营者价格欺诈,要求物价部门对经营者进行处罚。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营者可能会面临上百万的罚款,严重的甚至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很多专家认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的金额高于法定数额不能说明消费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经营者不同意时,消费者以向政府部门举报或向新闻媒体曝光为手段促使经营者接受其赔偿请求,属于以合法手段维护权益,不应该认定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故消费者“高价索赔”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更不能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消费者行为整体分析,笔者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一千至三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一万至三万。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认为构成了此罪: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行为人客观上需要使用了某种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使相对人产生了恐惧心理,被迫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威胁或要挟手段的内容和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在所不议;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价值必须超过一千元。
首先,本案中消费者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并不是指行为人的占有是违法的,而是指行为人的占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和“不受法律保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赔偿并不违法,但是超出法定限额部分的赔偿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利应该予以返还,那么根据立法精神,将“非法占有”解释为“没有法律依的占有”更为合适。
其次,消费者在经营者拒绝其要求后,以向物价管理部门举报,至经营者承受巨大罚款或处罚为手段,促使经营者接受其要求。如果说仅凭借“超过法定限额向经营者索赔”不能认定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当这种要求不得满足时,以向物价部门举报为手段致使经营者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被迫接受其要求,完全能够认定消费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加之消费者超出法定限额的索赔超过一万元,达到了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巨大”。
据此,应该将消费者的行为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消费者索赔的导火索是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过错并不能阻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损害的不单是个体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危险,所以法律才一方面要求经营者赔偿单个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一方面用行政手段惩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以消除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危险。如果消费者以使经营者逃避行政惩罚为条件要求经营者给予法定限额之外的赔偿,实际上间接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将消费者的这种行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消费者的高价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