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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8点击次数:533
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解释共39条,分为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9个部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司法解释细化正当防卫制度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鼓励见义勇为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此外,司法解释突出强调权利保护,从保护未成年人、胎儿利益,规范权利的行使,平衡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规定。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第一批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居住权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等一系列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指引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助力人民群众学习好运用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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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成效,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审判水平和效率上。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最形象、最具体、最生动的写照。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展示2021年度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成效,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从全国范围内筛选了13件典型案例,今天向全社会发布。
本批13件案例是在反复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全国各高院报送的500余件案例中精选出来,基本涵盖了民法典各编有关新制度新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批典型案例,通过正确适用民法典新规则、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等方式,分清是非、善恶、美丑,彰显了民法典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的基本精神,就坚持什么、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地亮明了司法态度。例如,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并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敬仰英雄的法治能量。
二是聚焦民生痛点难点,依法保护人民权利。本批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居住权保护、“头顶上的安全”保护等一系列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为丧失监护能力的人变更监护关系、撤销构成遗弃犯罪的未成年人母亲的监护资格,确保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关爱落到实处。在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中,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丧偶独居老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
三是顺应时代要求,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批案例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贯彻实施民法典,在服务疫情防控、维护交易安全、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在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因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检查而致使自己摔伤的原告应自负其责,体现了为疫情常态化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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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自施行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刑法和《解释》有关规定,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取得明显成效。一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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